自12月10日起
全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学历实行统一优待:本科以上(不含本科)3500元/月,本科生3000元/月,大专、高职生2500元/月,高中生2000元/月,初中生1500元/月。“高原条件兵”在发给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,每人再给予一次性奖励金2万元,所需资金(含高原条件兵奖励金)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全额下达,优待金原则上一年发放一次,在每年“八一”前,按照社会化发放的要求予以兑现。 以本科生为例,优待金36000元×2年+学费补偿代偿8000元×4年+津贴费约25200(地区标准不同)+退役金9000元+养老保险34900元+职业年金约20000+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15000元+退伍费2000≥210100元,相当于服役期间每月领取8700多元。
大学新生和在校生入伍时,保留入学资格和学籍,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,免修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程,直接获得学分;考研初试总分加10分,并将服兵役情况纳入研究生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,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;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学生,可免试(初试)攻读硕士研究生;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,可转入本科其他专业学习,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奖学金、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。 大学毕业生入伍退役后,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,初试总分加10分,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免试(初试)攻读硕士研究生;普通高校在校生(含高校新生)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后退役,在完成本科学业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,初试总分加10分,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;具有高职(专科)学历的,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,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;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,在完成高职(专科)学业后,免试入读普通本科。
退役士兵在参加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招录公务员、聘用职员时,可享受加分优惠: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加20分,获得战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,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加15分,荣获二等功的加10分,荣获三等功的加5分;大学本科毕业后入伍的加10分,大学专科毕业后入伍的加5分;每超期服役一年加1分。 报考公务员、应聘事业单位的,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,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。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事业单位职工(含合同制工人)入伍时,可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;退出现役后可选择复职复工,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(工种)、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;服役期间,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的各项待遇。
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者(包括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)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,其自筹资金不足的,且有一定偿还能力,可以向所在县(区)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。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,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,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;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,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。对还款积极、带动就业能力强、创业项目好的退役军人和小微企业,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,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。